青銅敦離奇失竊,館裡第一時間報了案,省公安立馬出動,趕到現場來調查。

經過調查後發現,整個屈原紀念館並沒有遭到很大的破壞,除了陳列展品的櫃檯外,幾乎沒有任何損毀。

公安於是據此斷定,可能是內部人員作案。

緊接著便排查起了工作人員,從值班人員到解說員,全部展開盤問,但結論卻是所有人都沒有作案時間。

於是公安又調查起了出入紀念館的遊客。

在沒有監控,沒有身份採集資訊的時代,日流量又如此巨大的展覽館,調查遊客可不是一件輕鬆的事。

遊客身份也很複雜,有本地人,有外地人,甚至還有外國人,想要根據檢票資訊來鎖定遊客,幾乎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線索就此中斷,案件也就此陷入了僵局。

文物失竊和一般失竊案不同,青銅敦屬於是國家保護文物,一件文物的失竊,並不僅僅是金錢的損失,而是國家歷史的缺失。

案件久久僵持不破,上級領導也開始催促起來,一時間,省公安面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

為了儘快破案,省局組織起了專案組,派出幾十人的精幹力量趕赴現場,再次摸查,透過對陳列櫃的損壞痕跡作比對,專案組終於又找到了一絲細小的線索。

二次摸查中發現門鎖是被硬物強行撬開的,從痕跡上來看,作案工具極有可能是管鉗。

但是別說全國,就連鄂省能生產管子鉗的廠家都多入牛毛,要從工廠入手去查,基本是不可能的。

除此之外,在紀念館內也從未找到任何犯案痕跡,除了查出作案工具外,專案組一無所獲。

於是大家的思路又轉換到追查文物轉手上面來,在文物失竊之後,專案組便在紀念館周圍佈下了天羅地網,紀念館周圍的街道也佈滿了眼線,每隔幾小時,他們就會進行一次巡邏,尋找任何可疑的人員。

同時還在各大火車站佈防。

前後監視了五個月,從來沒見到任何一個形跡可疑的人,尋回文物的希望越來越渺茫。

就在大家都快要絕望的時候,案情卻突然出現了巨大轉機!

也是天大的運氣,正在米國進行學術交流的鄂省博物館館長譚維四先生對於國寶丟失一案也非常關心,結果在工作交流中聽一位朋友說起索斯比拍賣行即將拍賣一對估價二十萬美元的銅敦,極像鄂省隨州出土的文物。

東周時期的文物,根本不應當出現在美國,更何況當時整個中國都只有這麼一對青銅敦,而且隨州並無文物被盜的報告,唯一可能的,是索斯比拍賣行即將上拍的銅敦,就是秭歸屈原紀念館失竊的那一對!

譚先生立即向鄂省文化廳彙報了此事。

國家立刻派出專家前去檢查,果然,拍賣會上的文物正是屈原紀念館的孤品!

查到青銅敦的去向後,鄂省公安相當激動,在他們的想法裡,現在首要的問題就是如何將文物追回,抓盜竊犯都只能落在下一步了。

但是事情卻沒有這麼簡單。

鄂省公安立馬將情況上報,上級給出的回應是積極的,公安部派人和拍賣會取得了聯絡。

本以為只要說清楚事情前因後果,就能成功找回青銅敦,但所有人都沒料到,拍賣行的態度無比強硬,他們拒絕歸還文物,並聲稱文物是他們真金白銀買來的。

依法追討是合情合理的,但前提是有法可依,這個“法”,就是關於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

而當時中國還沒有加入公約,因此想要討回文物的話,就必須讓我國證明青銅敦被變賣的全過程,透過討還贓物的形式,才能將之要回來。

也就是說,我國還是必須要找到變賣青銅敦的真兇,才有拿回文物的可能。

案件又回到了最初的起點。

專案組再次出動,他們沿著唯一的管子鉗線索瘋狂摸排。

這一次專案組將重點放到了曾經發生的舊案裡,結果,還真給他們找到了一樁!

鄂省一個縣城的工商銀行,同樣發生過一起用管鉗砸壞櫃鎖的金融債券被盜案!

而根據痕跡鑑定,這把管鉗的型號,和屈原紀念館的型號一樣,也就是說,兩樁案件的真兇,很可能是同一人!

專案組立刻來到縣城,進行新一輪的摸排。

幾周艱苦的工作以後,專案組終於摸到了縣城中的一個盜竊團伙,更讓人瞠目結舌的是,經過比對,發現其中一位盜竊成員的指紋,剛好和遺留在屈原紀念館盜竊現場的指紋吻合!

事情發展到這裡,真相已經全部水落石出,專案組幾乎能斷定,在屈原紀念館盜走文物的,正是這夥盜竊團隊。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盜竊團伙被逮捕歸案,經過一陣嚴格審訊,團伙吐露了全部實情。

主謀是其中一個叫李建新的人,是他趁屈原紀念館閉館時,偷偷潛入館內,盜走了文物。

文物在手裡很容易被查到,作為慣犯的李建新知道必須立馬脫手。

於是他找到廣州一個文物販子,雙方達成一致,用三萬塊錢換到了這批文物。

文物販子得手後,也怕公安查到自己頭上,立馬轉手給了一位香港商人。

經過香港商人轉賣,這對青銅敦便被賣到了美國,經過五個月顛簸,青銅敦最終出現在了美國拍賣會上。

查清事情原委後,公安部和文物局聯合出面交涉,提交了完備的案情通報,完整的證據鏈條和偵破邏輯鏈條,在百分之百地確證青銅敦屬於我國被盜文物後,拍賣行最終取消了拍賣計劃,同意將青銅敦送還我國。

到此屈原紀念館被盜一案也終於落下帷幕。

案件主謀李建新和另一名從犯被判處死刑。

一九八九年五月,距離案發過去了將近一年時間,東周青銅敦再次漂洋過海,重回祖國的懷抱。

這件案件的重大意義在於,它是我國第一件透過法律手段追索成功的案例,也為之後更多的國際文物追索案例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案情檔案的最後,還附加了兩本國際公約的檔案。

第一本是一九五四年出來的《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及其議定書。

第二本是一九七零年出來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這就是到現在為止國際上關於文物追索的兩本法律文書,一切的追索都必須建立在這兩本法律文書的基礎之上。

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完備的證據鏈。

當然還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得是公約的加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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