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部故國自制屬官表-原文
西域官制,初見於漢書,若左右將、都尉、騎君之屬,大部治兵之官而已。讀北文高昌傳始言,其國置令尹及戶曹、水曹、田賈之屬,於是又知其民之官。
沿及本朝,回疆各城,富庶之風度,越前代,故立國規制,亦由簡而漸趍於繁。
若阿奇木伯克以下,所以治理民事者甚備,而分職尤晰者。有水利之司[蜜喇布伯克之司水利];有林衡之掌[巴克瑪塔爾伯克之司果園];有警察之吏,有市政之官[帕察沙布伯克司巡緝補務,巴匝爾伯克司市集是也。至賽特里伯克之主巡察街道園林諸務,則近於山林警察之職矣。]
其司法則有民事、刑事之分[如哈子伯克等主理刑名,又設特木幹裡伯克聽田園房產之爭訟者是也];其徵權,則有田賦、商稅之異[如噶匝納齊伯克等主理田賦雜稅,又設克勒克椎喇伯克主徵收、商買、貿易。稅者是不獨賦與稅分,而民稅與商稅又分矣]。
益其為制顧,與泰西法治相同,言治者或有取焉。
抑聞之,伯克之用其民也,自徵輸力,役至於徽發期會,事無鉅細,朝之所令,夕無不舉。非大小職司,有條不紊,何以及此。或曰伯克,曰語謂冠也,亦謂之首。其俗以冠為表異,故命官為冠,而亦有取於頭人之義雲。
回部故國自制屬官表-譯文
西域地區的官制,在《漢書》中初次有所記載,主要包括如左右將、都尉、騎君等職位,多數為治理軍事的官員。閱讀《北文高昌傳》開始,我們瞭解到回疆設定了令尹、戶曹、水曹、田賈等職位,從而進一步瞭解了回疆民事官員體系的設定。
隨著歷史的演進,時間的推移,至本朝時期,回疆各城的繁榮程度,超越了前代,因此回疆的規制也由簡單逐漸變得繁複。
在回疆,例如,從阿奇木伯克以下,各級官員負責治理民事事務,其分工十分明確。例如,有專門負責水利事務的蜜喇布伯克;有掌管果園的巴克瑪塔爾伯克;還有負責警察和市政事務的帕察沙布伯克和巴匝爾伯克。此外,賽特里伯克則主要負責巡查街道和園林等事務,其職責類似於山林警察。
在司法方面,回疆的官制將民事和刑事案件進行區分。例如,哈子伯克等主要負責處理刑事案件,而特木、幹裡、伯克等則負責處理田園房產等民事糾紛。在徵稅方面,回疆的官制則區分了田賦和商稅等不同種類。例如,噶匝納齊伯克等主要負責徵收田賦和其他雜稅,而克勒克椎喇伯克則主要負責徵收商稅和貿易稅。
值得一提的是,回疆的官制與西方的法治體系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因此在治理方面也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此外,伯克作為回疆的官員,他們在徵收賦稅、役使民眾等方面具有很高的效率和能力,這得益於各級職司的有序協作和明確分工。據說,“伯克”一詞在回疆語中意為“冠”或“首”,這也體現了其在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同時,在其習俗中,冠被視為與眾不同的標誌,因此將官員稱為“冠”,也寓意著他們在社會中的領導地位,同時也是頭人的象徵。